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
职工家庭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公积金
一、提取申请时间:应在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内间隔12个月申请一次性提取。
二、提取额度: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
三、办理要件:
1、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凭证(原件及复印件一份);
2、本人身份证(原件)。
备注: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,受托人是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,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、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;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,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;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,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、职工身份证明。
四、办理时限:资料齐全,即时办理。
五、办理地点: 市政务服务中心、各县(区)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提取窗口。
六、咨询电话:
办事窗口 |
电话号码 |
办事窗口 |
电话号码 |
直属管理部 |
8505023 |
名山区管理部 |
8603003 |
天全县管理部 |
7227726 |
荥经县管理部 |
7633026 |
芦山县管理部 |
6520091 |
汉源县管理部 |
4298336 |
宝兴县管理部 |
6821002 |
石棉县管理部 |
8861661 |
服务咨询热线12345 |
七、市住房公积金网站:https://www.yaszfgjjzx.org.cn/